跟蹤騷擾四案研讀

跟蹤騷擾防制法 §3 · §18

跟蹤騷擾四案研讀

兩件有罪、兩件無罪。四件的行為外觀其實很像,都是一直傳訊息給不想收的人。分野不在訊息有多難聽,而在三個要件上:反覆或持續、違反其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每一件都是被其中一個要件擋下或撐起來的。

檢索日 2026-09-04 | 判決全文與法條原文為一級來源 | 當事人只留姓氏

構成要件

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3 條第 1 項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1.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一級|法規原文

拆成六個要素,缺一不可

條文是一整句長句,讀起來像散文,但每個修飾語都是要件。拆開之後是這樣:

  1. 手段。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實體跟線上都算,親自到場與傳訊息可以合併計算。
  2. 對特定人。針對特定的個人,不是對不特定大眾發表。
  3. 反覆或持續。不是偶然一次。立法理由要求把時間長短、行為次數、行為樣態、事態經過、被害人反應與加害人回應統合起來評價。
  4. 違反其意願。對方沒同意。有沒有留下明確拒絕的紀錄,往往就是這個要件的成敗關鍵。
  5. 與性或性別有關。立法理由列的是迷戀、追求(占有)未遂、權力與控制、性別歧視、性報復或性勒索。注意這不等於「帶有性意味」。
  6. 該當八款之一,且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畏怖的判準是已使被害人明顯感受不安或恐懼,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限。
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3 條第 2 項(親近之人條款)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一級|法規原文

第 2 項最容易被忽略:當騷擾轉向被害人的家人或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時,不要求與性或性別有關。第 1 項與第 2 項的差別就在這裡。

罰則與程序

條文內容
§18 I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18 II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18 III第 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19違反法院依 §12 I 第 1 款至第 3 款所為之保護令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4 II警察機關調查認有犯罪嫌疑者,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
§5 I經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5 IV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保護令規定
§13 I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自核發時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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